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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来源:苏敦池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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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通常见于刑事审判中。在我国,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的范围很广,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枉法裁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刑讯逼供等等。

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它包含哪些类型,下面做一个简单介绍。

“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类特殊的法律主体,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由此可以看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核心要素。

具体来说,“国家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9827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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