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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公司:制定贷款利率边界的警示
来源:邬锦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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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现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重要影响,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在我国,小额信贷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急需贷款周转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小额信贷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相比于商业贷款来说,小额信贷程序简单、放贷过程快、手续简便、还款方式灵活、贷款范围较广、社会风险小。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有着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利率。但是小额信贷绝不等同于高利贷,它受到法律保护,而高利贷是国家禁止的暴利行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由于政策管制过紧,现在不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都会超过 “红线”(即基准利率),这时就会导致“小额信贷”被认定为高利贷,超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我国规定的小额信贷上下限究竟是多少?对此小额信贷公司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00854日银监会和央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知,小额贷款的上限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下线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邬锦梅(合伙人律师、工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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