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锦梅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电商平台修改规则需要提前7天公示”的法律规定及解读(电子商务三)
来源:邬锦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浏览量:1614

201541日起,我国各地方、部委颁布了许多影响我们生活的法律规定,其中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莫过于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该《规定(试行)》主要从程序方面对网络零售平台第三方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适用于交易过程中的公开规则予以全方位规定,力求进一步保障网购买卖双方的知情权,规范电商交易秩序,减少因交易规则不明而产生的纠纷,致力于建立一个更加透明的网购环境。本文就《规定(试行)》第七条“电商平台修改规则需提前7天公示”为切入点,提醒电子平台经营者和相关利益方在交易过程中关注交易规则的重要性,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共建公平、和谐的交易环境。

 

一、相关法律规定

《规定(试行)》第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规定(试行)》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二、相关概念

“电商平台改规则需提前7天公示”中的电商平台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即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详见《规定(试行)》第三条)。举例来说,如淘宝网、京东电子商城等主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即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详见《规定(试行)》第三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关于交易、履行等方面的规则、经营者或消费者免责规则、经营者知识产权及防假冒产品的规则、交易纠纷解决规则等(详见《规定(试行)》第六条)。

 

三、条文解读及注意事项

虽然媒体和社会大众将《规定(试行)》第七条简单概括为“电商平台修改规则需提前7天公示”短短数字,但事实上,电商平台如果只是将修改的规则做简单公示是远远不够的,同样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商平台根据《规定(试行)》的具体要求,首先应该做到“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也就是说电商平台的公开征求意见行为必须要尽可能的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自然主页醒目位置就是公开规则最好的地方。其次,电商平台的公开行为不应该只是一种简单的通知行为,而是要和利益相关方产生一种互动关系,即电商平台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充分地对所公开的交易规则表达意见。最后,为了使电商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动起到实质作用,电商平台应将收到的征求意见整理公开,并及时答复处理,做到有回应、有反馈。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在电商平台和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公开、反馈模式,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为电子平台经营者避免因交易规则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做出法律指导。

在公众将目光主要集中于“电商平台修改规则需提前7天公示”时,大家似乎很少提到公开交易规则的除外规定。事实上,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本来就是立法者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必须要考虑的,《规定(试行)》亦不例外。因此,本人也提醒经营者注意,并非修改的所有交易规则都需要进行公开征询意见,《规定(试行)》第八条所列举的交易规则就不适用提前7天公示征询的规定。

 

正如每项新规试行时一样,《规定(试行)》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特别是电商平台的高度关注,相关规定的出台也为今后电商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相应主体积极做出回应。本文最后另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7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4-01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412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4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41224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在其平台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广告等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第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举报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内容的;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41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邬锦梅(合伙人律师、工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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