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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对方案(一)
来源:邬锦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浏览量:405

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民诉司法解释”),在管辖、立案、审理、执行等众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具有较大突破。本文现就电子商务方面的规定进行梳理,方便广大电商企业及消费者在今后的网络交易过程中知悉自身权益,理性、公平交易,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一、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相关规定:

说明:该条为新增条款,主要强调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对案件管辖的意义十分重大。该条规定表明,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交付标的的类型,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应对方案: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对管辖权做出特别约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电子平台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管辖权的方式使企业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避免异地诉讼。同时,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也可以通过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方式,如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出卖人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使企业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相关规定:

说明:该条为新增条款,提醒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若使用格式条款,则经营者需要通过特别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否则该约定可能无效;而消费者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可依据此条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见上)在住所地或收货地提起诉讼。

应对方案:该条本身并不否定电子平台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重点在于经营者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避免不公平交易。因此,经营者可以在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条款做放大、加粗设计,并规定消费者阅读该合同在一段时间以上才可以确认跳转进入下一界面,或在消费者确认买卖合同之前,通过弹出对话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管辖条款,避免管辖约定形同虚设。

另外,新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对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列举,原文如下: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

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

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

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此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对小额诉讼做出十分简单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而本次修改则对具体内容进行了扩充。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表明,电商交易过程中也存在适用小额诉讼的可能性,而小额诉讼由于其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较为清晰明确等特征,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为双方解决简单合同纠纷提供便利。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邬锦梅(合伙人律师、工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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