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医疗费收据核算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9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583.8 元×6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83.8 元×10个月(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 4583.8 元×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七、住院伙食补助: 30元×住院天数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条 首次及再次鉴定变更的由基金支付
九、交通费(凭发票)
十、工伤康复费
法律规定: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
十一、辅助器具费
法律依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
十二、生活护理费用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