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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单位承诺,错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者状告无门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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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单位承诺,错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者状告无门

典型案例:2008623日上午,山东省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冲床模具修理工范某正在工作。突然,冲床离合失控,滑块滑落,压在范某的右手上。范某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掌骨全部被冲掉,拇指、小指粉碎性骨折,小指的中节和末节也都没有了。工友们见状赶紧把他送到附近的医院,后来又转到省城济南的大医院。经过十几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治疗,范某的伤情基本稳定,但右手因失去中间三指及掌心而严重畸形,剩余的两指也残缺不全。

范某出事后,公司董事长周某向范某许诺:给他楼房居住,让他妻子来厂工作;工伤已经报了,等范某伤情稳定、鉴定伤残后,一定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只要工厂存在一天就让范某在厂里工作一天。由于这个公司是家族企业,范某与厂长周某(即公司董事长)又是远房表亲,当时就完全相信了周某的许诺,并且还很感动。

日子一天一天过去了,范某的伤情也已经稳定,他向公司提出进行伤残鉴定,而单位却不给盖章。厂长周某也威胁说,如果鉴定伤残,就必须退出楼房,并且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解除劳动合同。范某的家人找周某协商,可是周某一直拖着不给办。

2009917,在厂方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范某向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超过一年申请期限而被拒绝受理。200911月,范某对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20101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范某的仲裁请求。

20103月,范某又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害费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生活护理费,为其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但是,范某等来的结果仍旧是令其失望的。5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未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现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合议庭已经征求是否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进行审理,原告又不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审理,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被告不是仅未给原告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予以处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师鑫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工伤赔偿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必须具备一个行政认定程序,即工伤认定。法院只有权根据这一认定结果,来计算赔偿。本案这一结果过于惨痛,以至许多人试图帮助像范某这样错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人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但是,那样做的确面临许多法律难题。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排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即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很明显,法院关上了补救的大门。因为工伤索赔是独特的程序,即行政认定前置,法院并不能绕过这一前置程序。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想方设法推卸责任,比如:否认劳动关系;表面上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许诺,暗地里久拖不决,意在拖过工伤认定时效;等等。无论怎样,如果被拖过工伤认定时效,受伤害的劳动者的权利则是最难补救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法补救的。作为普通劳动者,最有效的方式是牢记自己的权利,相信法律,不轻信许诺,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宝贵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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