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苏325线由北向西右转进入苏324线时,与事故对方姜某驾驶的苏C×××××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王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对方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活生生的案例就在你我身边,请每一位谨记:“开车绝不喝酒,喝酒绝不开车”,这既是随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话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