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有当事人王某过来咨询, 2014年8月,王某在搬卸货物时不慎脚骨折。经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按照工伤保险政策,十级工伤人员可以由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按照要求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领取手续。张某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发现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与本人的工资(合同中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收入有差距。经查询,原因是公司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作基数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没有按照本人的工资收入4000元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造成王某少享受伤残补助金的待遇。王某问能否要求单位补足员工伤残补助金差额。
就我以往代理的类似案件以及办案经验,王某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员工伤残补助金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和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公司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将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作为王某的工伤缴费基数。对此公司没有按照王某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王某少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
建议王某与公司协商补足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