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学峰律师亲办案例
协议离婚
来源:樊学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4
浏览量:296
1、离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8条之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
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⑤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⑥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⑦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离婚登记的地点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之规定,离婚登记的地点为:
①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离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8条之规定和《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之规定: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④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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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樊学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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