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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如何打好撤销劳动仲裁之诉
来源:张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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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着此类裁决,用人单位无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判决。只有劳动者对于该判决书不服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给出了答案,用人单位能够通过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原劳动仲裁的裁决。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该如何打好此类撤销劳动仲裁之诉呢?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原文是怎么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原劳动仲裁中存在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30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之诉。


其次,撤销劳动仲裁之诉打的是什么?我们代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证明原劳动仲裁事实查明不清上,把撤销之诉当作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来准备。

这样的诉讼策略是错误的,那么究竟该怎么打呢?撤销劳动仲裁之诉,是不做实质性审查的,换句话说,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去审查原仲裁判决是否正确,是否合理,其只审查原仲裁中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六项情形,只有符合上述情形,中级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撤销原劳动仲裁的裁决。所以,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应当做的是努力搜集证据,证明上述六项情形的存在,不要过多地纠缠于原仲裁在认定事实上的问题。

在实践中,比较可以成为案件突破口的是第二至五项,毕竟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能性低,证明仲裁员受贿的难度过高。对于程序上是否有瑕疵、是否有管辖权可以较为清晰地进行检索。此外,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劳动者是否隐瞒了其他能够扭转局面的证据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加以重视的地方

综上,用人单位在准备撤销劳动仲裁之诉时应当认清此类诉讼的本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只审理原仲裁中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能否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非实质性地审查案件的全部,有了这样的认识是打好此类诉讼的前提。之后,就是看相应的证据以及个案本身的案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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