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帮你忙第8期
来源:康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量:530
律师帮你忙

◆ 瑕疵赠品伤人,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反映:他在某商场买了一台空调,商家赠送了一个电饭煲。该电饭煲包装完整,内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各一份。某次使用这个电饭煲时,他左手不慎触到外壳而被电击伤。经查,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属于瑕疵产品。请问瑕疵赠品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向商家索赔吗?
    律师解答: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商家买赠活动中的赠品,商家与消费者形成的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关系,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行为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这个赠品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的附属,是有条件的。同时,该赠与的电饭煲包装完整,内有相应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表明商家已经保证该赠与的电饭煲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商家应对其赠品的瑕疵以及因赠品质量瑕疵导致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 商家规定“偷一罚十”合法吗?
    王女士反映:她儿子年幼不懂事,在逛玩具店时偷了一个汽车模型。该店发现后决定按店中贴出的“偷一罚十”规定对她儿子进行处罚。王女士赶来后表示愿意买下这款模型,但是对“偷一罚十”不能接受。请问商店规定“偷一罚十”合法吗?
    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家自行张贴的“偷一罚十”告示显然加重了消费者应负的责任,是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免责的不当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此外,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商家如遇小偷盗窃商品,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交送派出所等合法的方式挽回损失,但无权擅自对消费者进行处罚。

◆ 饭店收取消毒餐具费合法吗?
    吴先生反映:其与朋友到某饭店聚餐,饭店仅提供包装好的消毒餐具供顾客使用。结帐时店方欲加收吴先生一行每人一元消毒餐具使用费。请问饭店收取消毒餐具费合法吗?吴先生可以拒绝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中即包括: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好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因此,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和应尽责任,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消毒餐具的费用已在餐费中产生,经营者不能另外收取消毒费。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亦已经明确将消毒餐具收费列为餐饮企业巧立名目重复收费的范畴。消费者在遇到饭馆以提供消毒餐具为由重复收费的情况时,除拒绝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外,还可拨打12315向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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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康志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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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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