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律师亲办案例
调解与和解------法院调解要谨慎
来源:王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浏览量:5324

调解与和解

------法院调解要谨慎

 

我是非科班法律专业的律师,刚开始看到调解这个词的时候,我对其也没有特殊感觉;刚接触律师行业,第一次看到授权委托书的时候,有一项就是代为调解、和解,其实也没有什么特别感觉。

最近接触两个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真正感受到了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也感受到了法官调解的风险。

个人观点一:法院调解主要适用于家庭纠纷民事案件侵权案件

理由:1、该类案件法律适用并不复杂,具体过错责任比例很难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原被告之间没有绝对胜者,一旦处理不好,双方矛盾加大,社会矛盾也比较大,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公平公正。

2、该类案件的当事人明确,一般不会遗漏诉讼参与人,很少会出现虚假诉讼;唯一可能出现虚假离婚,转移财产,但债权可以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追加离婚配偶,不会造成不良后果。

个人观点二:合同类等商事类民事案件,不建议轻易适用调解结案。

理由:1、该类案件容易制造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2、该类案件容易出现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

     3、该类案件尤其是大标的额的案件一旦出现虚假诉讼,必然造成严重的后果。

个人观点三:不建议进行庭前调解

案件开庭前,案件事实没有查明,法官很容易被蒙蔽,造成虚假案件。

调解与和解释义:

调解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组织的第三方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法院调解需要出具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和解指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纠纷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是诉讼过程中和解,由原告撤诉,法院不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和解协议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如果协议一方不履行,还需重新申请诉讼

综上,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是法官主持、是否

出具法律文书、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对调解与和解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此来看,庭前调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进行的。

我在做的案件一,就是当事人制造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但是由于我方在主合同中非合同方,法院又不让我方参与诉讼,我方不得不另行提起一个诉讼,以中止该案件诉讼。但是法院连时间都不想给我们,直接要做庭前调解,好在我方提前知道了案件进行,与法官阐述了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争取了时间,另行提起诉讼,中止了该案件诉讼。

我在做的案件二,我方在做了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款未付清,故公章未交接。买方无力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却制造一个虚假的公司借款事实,做了虚假诉讼,800多万的标的额,直接进行了调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目前正在进行再审工作。

再次建议法官,不要轻易对商事案件进行调解,谨慎进行庭前调解。

以上内容由王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强律师咨询。
王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167好评数9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东港佳兆业中心1-1-3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强
  • 执业律所:
    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1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东港佳兆业中心1-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