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亲办案例
2015年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诉讼指南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浏览量:1121

作者:王刚律师


1.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经您本人或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二)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单据、误工证明等;

(四)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2.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等。


3.机动车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可以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需要承担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律师说法:车主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几种情况的,需要承担责任;但车主责任非连带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律师说法: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

1.挂靠单位允许挂靠车辆挂靠是一种经营行为

2.挂靠车辆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3.挂靠单位允许挂靠车辆挂靠是一种出借经营资质的行为,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其应当对挂靠车辆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谁可以成为被告?


律师说法:最后一个受让人可以成为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成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驾校学车,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驾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驾校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买车人在4S店购车,在试乘过错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买车人受伤,可否要求4S店赔偿?


律师说法:4S店需要赔偿买车人的损失,但买车人自己有过错的,也应当自己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11.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律师说法:如果高速公路管理者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者可以减轻或者甚至不承担责任,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2.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哪些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律师说法:财产损失的赔偿以合理和必要为原则,车辆破损能够维修的,赔偿维修费,不能维修的,赔偿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如果是经营性车辆,要求赔偿因车辆停运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如果是非经营性车辆,可以要求赔偿合理的代步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能否同时起诉并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说法:可以。保险公司分为交强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商业险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如果受害人要求在案件中将商业险公司一并作为当事人的,法院可以准许将商业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14.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那么以谁的名义来起诉呢?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必须死者的继承人(包含具有扶养关系的人)?


律师说法:由死者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15.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如果死者的某一个继承人无法作为原告来法院提起起诉,其他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可以。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肇事机动车的车主?


律师说法:可以。但车主如果与驾驶人不一致的话,建议将驾驶人一起起诉。选择谁作为被告起诉,取决于受害人,这是受害人的程序权利。但车主是否最终承担责任,则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区别对待。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最终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取决于车主是否存有法律规定的过错。


17.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律师说法: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哪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需要侵权人赔偿?


律师说法: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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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刚
  • 执业律所: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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