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毒品犯罪陆丰刑事辩护会见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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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暂行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为规范和指引律师在看守所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二、律师会见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依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近亲属办理委托手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没有上述近亲属的,也可以由其他亲属委托,但不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或无关人员办理委托。
三、律师会见时,应当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大庆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专用介绍信。
2、律师本人的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律师会见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规定。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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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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