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和安排,办案机关也不派员在场。
十、律师会见完毕后应当与监管部门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十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监管部门的会见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监管部门禁止的物品;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四)未经办案机关、监管部门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五)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避犯罪事实、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
(六)其他违反法律和监管秩序的行为。
十二、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本《通知》规定的,办案机关、监管部门和在场人员及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提出劝阻和警告;劝阻和警告无效的,可以终止会见,并通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在回复期间,办案机关或监管部门不再安排该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