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走私运输毒品汕尾刑事辩护会见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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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九、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和安排,办案机关也不派员在场。

十、律师会见完毕后应当与监管部门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十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监管部门的会见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监管部门禁止的物品;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四)未经办案机关、监管部门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五)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避犯罪事实、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

(六)其他违反法律和监管秩序的行为。

十二、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本《通知》规定的,办案机关、监管部门和在场人员及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提出劝阻和警告;劝阻和警告无效的,可以终止会见,并通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在回复期间,办案机关或监管部门不再安排该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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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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