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制造毒品汕尾刑事辩护会见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量:404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部门应当对其会见申请进行签收、登记,并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其中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其会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

在侦查阶段,监管部门接到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认为下列案件需要派员在场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将是否派员回告监管部门,逾期未回告的,监管部门可以自行安排会见。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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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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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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