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永根律师亲办案例
告知缺陷患者放弃治疗获赔偿
来源:祝永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1
浏览量:910

告知缺陷患者放弃治疗获赔偿

 

患方:误诊及告知缺陷延误治疗要求赔偿

2012625,患者赵某因出现面部及嘴唇发紫、神情呆滞,并出现抽搐等原因于被告某医院进行诊治,行头颅CT和核磁检查,提示:脑积液,脑疝,左颞叶病变,当天办理住院手续,某医院给予抗癫痫和脱水等对症治疗,患者病情基本好转。2012628,患者出现感染,腹泻、发热,最高38.8,同时间断性抽搐,表现为双眼上翻、口角抖动,某医院给予对症治疗,2012629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某医院予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后患者出现昏迷,某医院诊断患者为脑瘤,需行手术治疗,并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及准备的医疗措施,同时告知患者家属患者为恶性肿瘤,病情相当严重,治愈希望较小,不手术,二、三天后就会死亡,如果手术则可能会造成患者下不了手术台等,患者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希望患者能有个全尸,就决定放弃治疗,2012630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患者被拉回家后,患者家属为他购买了寿衣、棺木等,准备为他料理后事。但患者回家后十几天,不仅没有死亡,而且有好转的迹象。2012715患者去当地医院治疗,但因被告某医院为著名医院,当地医院不敢接治,只好去某部队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积水,2012715入院, 2012718行右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生命体征平稳,恢复良好,2012729日,患者突然出现高烧,经诊断为病毒性脑炎、脑积水脑室腹腔分流术后、左额硬膜下积液等,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患者于2012812日死亡。在多次找被告某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患者家属以被告某医院误诊、告知缺陷延误治疗等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医院: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医院不应赔偿
被告某医院有关人员辩称,患者赵某到某医院治疗情况属实,医院的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患者住院期间出现呼吸困难,深度昏迷,医院初步诊断为脑瘤。为了对患者进一步治疗,医院多次请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制定了治疗方案,因患者家属顾虑预后,主动提出放弃治疗,因此未能在我院完成全面检查及手术治疗。赵某的死亡是因其颅内疾病的自然发展造成的,与医院的诊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医院告知缺陷应当赔偿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该院收治赵某后,诊疗行为基本符合医疗规范。患者颅内疾病严重,颅内病变广泛,诊断及治疗难度大,其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及转归的结果,但被告2012629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时,在未完成全面检查、患者颅内病变性质尚不明确,就把颅内占位性病变简单的向患者家属解释为脑瘤或脑瘤可能性大,存在一定不妥,给患者家属在积极疹疗上产生一定的消积影响,减小了患者获得积极救治的机会,医院的告知存在缺陷,该缺陷与赵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七余万元

【律师评析】

1. 本案被告某医院存在哪些过错?
本案是因医疗机构误诊及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引起的一起医疗侵权纠纷。所谓误诊,就是把一种疾病错误地诊断成为另一种疾病进行治疗,误诊一般有三种情况:(1)将无病诊断成有病;(2)将有病诊断成无病;(3)将此病诊断成彼病。本案是医院将患者脑积水诊断为脑瘤,属于误诊中将此病诊断成彼病。误诊是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是指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或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知晓自己的病情和诊疗方案风险等信息基础上,选择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和接受何种治疗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包含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没有知情的同意,或者没有理解医生所提供信息的同意不是真正的知情;而知情的实现又以医生的告知和说明为前提,没有医生的告知与说明,患者的知情也往往无从实现。本案属于告知缺陷,缺陷是指有欠缺或不够完备,所谓告知缺陷,是指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不完全、不恰当或者引起歧义,给患者造成损害或引起不利后果,从而侵犯了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信息了解权; 2,医疗风险知情权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 4,其他权利:例如医疗费用知晓权等;《侵权责任法》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某医院主要存在二方面的过错,一是误诊,即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将脑积水诊断为脑瘤,客观上造成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的后果。虽然法院认为患者死亡不是因误诊造成的,未判决医院承担误诊的责任,但医院的行为在事实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二是医院未合理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医院在未完成全面检查、患者颅内病变性质尚不明确,就把颅内占位性病变简单的向患者家属解释为脑瘤或脑瘤可能性大,并告知病情相当严重,治愈希望较小,使患者家属错误的认为患者死亡无法避免,从而作出了放弃治疗的决定,减小了患者获得积极救治的机会,医院的告知行为对患者产生了不利后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及医师法的规定,属于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当患者拒绝治疗、放弃治疗时,医院应尽到哪些义务?
当患者拒绝治疗、放弃治疗时时,医院应当尽到如下义务:(1)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2)取得同意义务。取得同意是指医务人员采取法律规定的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需要转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结合本案,医院在患者赵某家属拒绝治疗、放弃治疗时,应当及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让他们详细了解患者病情、治疗措施及治疗对于患者疾病的作用以及拒绝治疗、放弃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记录在病案中,请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如果患者仍拒绝医疗、放弃治疗的,医院则应当制作知情同意书,将告知内容详细列出(包括病情介绍、初步诊断、病程发展、医疗措施、拒绝医疗、放弃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等),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或拒绝,及时向上级请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对于未出院的患者要多注意观察,稍有病情变化就要与家属沟通,避免出现医疗纠纷。如果患者或家属拒绝签字,则应在病案中写上已经告知病情及拒绝医疗、放弃治疗的后果,患方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可请在场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作证。必要时动员大家做患方工作。同时向医院医务科汇报,征求处理意见。如果医院已经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患者或家属继续拒绝治疗或放弃治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医院可以免责。

3 基层医院应该从本案中吸取哪些教训?
首先, 基层医疗机构应注意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起依法行医的观念,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通过对法律的学习,使基层医务人员知道尊重患者权利、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与医疗风险,耐心解答其咨询,,防范医患纠纷发生

第二、加强基层医务人员责任心,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一些医院发生的医疗侵权案件表明,缺乏责任心,缺乏对社会、对患者、对自己的责任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发生医疗侵权,不仅给患者造成了伤害,给单位和个人也带来损失。医务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一切为患者着想,对待患者像亲人;诊治过程中不放过任何可疑病状、急救时机,使患者得到准确、及时的诊治。同时应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加强医疗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诊疗水平和医疗质量。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医疗技术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
第三,加强基层基础医疗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环境,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这将为减少医疗纠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对于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应当尤为重视,不能流于书面或形式,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第五,规范病历书写,加强病案管理。病历是医疗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因此,它的法律意义重大。它是决定医疗赔偿官司胜负、医疗责任鉴定的重要依据。各级医师必须按照病历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认真完成病历。如果病历记录不详细,重要数据、病情变化等漏记,或对病情观察处理的记录不及时、不严谨、不完整,知情同意书不签字等,甚至出现记载不一致、前后矛盾的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医务人员应规范病历书写,不能因为工作忙而忽略病历的规范,同时,对病案也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病案丢失、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第六、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正确属行告知义务;沟通是最好的桥梁,医务人员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服务人员,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听取患者及家属的陈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类问题,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到安全、温暖和信任,缩短医患之间的距离,防止对立,减少纠纷。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告知行为培训,正确的告知是规避医疗风险、防范医疗纠纷的关健,医护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明确告知患者疾病的现状、疾病的治疗、疾病的预后,对不能确诊的病情,在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初步诊断时,应注意告知以最终确诊为准,不能隐瞒病情,也不能夸大或臆测后果;患者手术前、操作前谈话要认真对待,对手术形式、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要认真交代,并记录在病历中,同时制作知情同意书,由患者或亲属签字;注意不要对患者及家属说不负责任的话,夸大手术或治疗的效果,乱打保票、说大话,以至引起患者的不满和不信任。 = 4 * GB3 尊重患者隐私权,患者不愿意告诉别人的,医护人员应为其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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