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来源: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1
浏览量:310

在工作中,经常会有人咨询“公司把我解雇了,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等类似问题,现笔者就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停工”“放假”,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剪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向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剪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人员,如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剪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剪人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特殊情向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实践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保留相关的书面通知证据,避免在维权时限于被动局面。

 

以上内容由李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杰律师咨询。
李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40好评数4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廊坊市新华路109号尚都金贸大厦A-30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杰
  • 执业律所: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1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廊坊
  • 地  址:
    廊坊市新华路109号尚都金贸大厦A-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