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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8大情形
来源:张天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量:752
离婚财产分割8大情形
贵州律师张天达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院审理意见、判例、实践经验,就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按照下面8种情形处理。

一、最常见的普通性财产分割。

(一)种养殖的农、林、畜、渔业,家具家电;

(二)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

(三)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中指定归一方的除外;

(四)投资收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财产性利益,按照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一般均分。一方因受伤而得到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二、关于房子的离婚分割。

(一)未登记在夫妻或者夫、妻名义下时的分割:

1、只能分割房屋使用权。未取得产权、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农村自建房、某些违章建筑、办理产权证过程中起诉离婚的。

2、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支持,对于出资款,可作债权处理。为逃避债务或以非法所得款项购买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的,而仅有打款依据无其他证据,登记人不予认可的,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若有其他证据证明非法所得款项购买而想隐藏,司法介入将会被查封没收。

(二)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时的分割。

1、分割婚后所交房款一半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此情形针对于一方婚前交首付登记于自己名下,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

2、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3、夫妻之间按份共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而又没有特殊约定,这时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于一方名下。

(三)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时的分割。

1、不动产为共同共有。原则上一人一半,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为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关于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一)一方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关系5年以上或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双方均可承租;

(二)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

(三)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四)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或婚前一方承租,因拆迁婚后取得承租权的,双方均可承租;

(五)双方单位联建或联合购置房屋,或婚前均有公租房,婚后合并调换的,双方离婚均可分割。

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分割。

夫妻之间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间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份额、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同等价格购买的,法院可对转让份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五、投资合伙企业时的分割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就退还的部分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优先受让,又不同意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六、投资独资企业时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涉及分割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评估后给另一方评估价一半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由竞价高的一方取得并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一方与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分别承包,也可一方承包给另一方补偿。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在原居住地或者新居住地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承包地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通常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进行分割。

八、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分割

(一)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偿还
1、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2、婚后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3、产生合同之债的意思表示于婚前,即产生债务的法律事实于婚前,就算形式要件满足于婚后,也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一方负责偿还。

(二)难以分割及不常见财产的分割。

1、对于难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难以按市价分配的,按数量比例分配。

2、一方的生活用品、价值不大且供一方单独使用的物品不进行分割。如鞋、冒、衣物,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配物、饰品等。但价值较大的需进行分割,如价值大级别高的游戏号可协商或出售之后进行分割,如粉丝规模巨大的微店协商不一致的可依相关规定处理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财产利益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将有所增加,新的判例、司法解释也将会出台来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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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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