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月李某因为生意周转,向文某借款50万元,约定二年后归还。随后李某投资生意失败,50万元全部亏损。2010年12月,李某与其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和存款全部给其妻,另一台车子给儿子。外债全部由李某承担,与其妻无关。
2011年1月,债务到期后,文某要求李某偿债。李某以其已离婚,其本人未能分配财产,导致无力偿还为由拒绝。文某又找到李某前妻,要求其归还。前期已跟李某约定,债务全部由李某承担,不愿偿还。
问:文某是否可以要求其妻偿还?
律师说法:本律师在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或站在李某角度或站在文某角度向本律师咨询同样的问题。那么,文某能够要求李某前妻偿还呢?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途为李某生意周转。是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故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夫妻共同偿还。其二,离婚协议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协议严格意义上只能约束二人,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文某。
本案中,文某正确的作法是将李某和李某前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用其两人各自的财产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