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坚律师亲办案例
说说担保
来源:张祖坚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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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在向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时有时会要求提供担保人担保,而有些人对担保了解不多,因担保也容易引起纠纷.

  上述担保其实是担保中的保证,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一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等除外;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 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以上叙述可知对保证人而言约定按一般保证更有利,而对债权人来说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更有利.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可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债权人未按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我在办案或接待咨询时都会告诉当事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也就是保证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可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这样可降低保证人的风险.

  民间借贷时在借条上要分清楚担保人和证明人的不同,不要把证明人写成担保人也不能把担保人写成证明人.

  人们往往因为同事同学亲朋关系作保证人,在你作为保证人签下自己的名字时要慎重你要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知道可能的后果,预测风险的大小.这样一旦面临承担责任时你才不会懊悔不会冲动不会不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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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祖坚
  • 执业律所:
    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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