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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来源:叶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9
浏览量:259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患者是可以康复的。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

患者李**因呕吐待查于20131113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在急诊内科治疗2天后于20131115日上午1058分转入普通外科治疗。在持续输液中于1210分出现气喘、自诉心前区不适,被告给予了心电监护及吸氧,未停止输液;1230分出现烦躁不安、躁 动;1300出现抽搐,继而神志丧失,心跳呼吸骤停,于1355分临床死亡。被告临床主要诊断为:猝死。共住院3天,其中I级护理3天,产生医疗费 11317.44元,其中自费部分2697.50元。李**死亡后,为明确死因,由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对李**尸体进行了解剖,原告支付尸检费9448.00元。20131230日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出具的尸检病理报告:病理诊断为1.心肌梗 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2.急性胰腺炎、胆管炎;3.主动脉瓣后瓣与右瓣粘连;4.肝、脾、肾淤血;5.主动脉、脑动脉粥样硬化。死因分析为:心肌梗死, 急性胰腺炎、胆管炎共同导致死亡。

【医疗定】

起诉后,由原告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201449日吉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疗过 错与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突发猝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疗过错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突发猝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依据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尸检报告和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来看,李**的病理报告提示,心肌层偶见新鲜的片状凝固性坏死,表现为心肌细胞轮廓存在,细胞核已消失,还见到心肌细胞消失,只残存 网状支架的较新鲜坏死。符合导致李**猝死的急性心肌梗塞病理性改变。李**所患其它疾病,虽然也可能导致其死亡的后果,但并不能导致其猝死。吉林省人民 医院在对李**的治疗中,对李**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病情及对生命健康的威胁,没有尽到应尽的观查、注意义务。没有重视到李**患有 急性心肌梗死疾病,因而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丧失了挽救生命的宝贵时机,导致了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猝死的严重后果。故被 告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宣判后,**省人民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患者是可以康复的。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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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春红
  • 执业律所: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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