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拒绝、怠于向清算组移交财务帐册等与清算有关的资料和文件,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灭失等情形,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应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无疑是加重了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由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所以,公司停业或被吊销后,立即成立清算组很有必要。另外,清算义务人未完成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但作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或承诺对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从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看来,经营公司还真不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