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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类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规范
来源:梁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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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一、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主要民事案件类型

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者是狭义概念,主要是指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与医疗有关的损害责任纠纷。针对医疗事故纠纷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两种纠纷案件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存在过错的证据。

二、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采用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原则。在医疗纠纷发生后45天内向神曲的市级医学会申请首次鉴定;待鉴定结论下来之后15天内,如有不服的话,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书中要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常规的情形;医疗过失与损害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对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即原因大小问题;医疗事故等级,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对应一到十级伤残等级);医疗护理医学建议。根据《民事审判案件证据若干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需要准备的初级证据

身份证、户口性质证明,证实身份以及户口性质;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费收费单据,证实与医疗单位发生医疗关系;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手册、手术记录,证实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行为;司法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的是由相应医学会出具的报告结论,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可以委托社会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所进行鉴定;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证明。

四、         患者对病历提出的异议成立是否可以作为推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依据

只有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并因此导致不能依据该病历作出医疗过错及已过关系的认定,而患者又在接受治疗后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推定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成立,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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