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明律师亲办案例
行货遭遇水货,怎么办
来源:赵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4
浏览量:325
A公司是一家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行业内的国际知名品牌。B公司是一家中国企业,B公司于2008年经A公司的独家授权,成为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有权销售A公司名下的产品的代理商,即正品行货经销商。
2010年,B公司发现销量下降,经调查发现,原因是市场上出现了A公司产品的水货,是由C公司销售的,而且C公司还宣称其已得到A公司的授权,经过核实该授权为子虚乌有。

分析:
由于B公司与A公司之间约定的在大陆地区的独家销售权,属于合同权利,具有相对性,在未采用公证或者在工商部门备案等公示手段前,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B公司不能因为C公司也在大陆销售了A公司的产品,而追究C公司的责任。
但C公司自作聪明宣称得到A公司的授权,而实际上没有,这一行为与事实不符,已经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过审判,法院认同了本律师的分析,确认C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决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判决C公司赔偿B公司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赵宇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宇明律师咨询。
赵宇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85好评数6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宇明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