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来源:侯小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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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最终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该条规定往往被忽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对劳动者作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直到上诉至中院。这也是用人单位拖延时间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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