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怀生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行使小孩探望权?
来源:钟怀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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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小孩探望权?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通信、交流的权利,而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非直接抚养方行使看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不仅可以满足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行使探望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隔代有探望权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二)探望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不影晌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的新家庭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在周末的时间,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小孩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将孩子送回另一方住处。

(三)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 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怂恿子女犯罪的;

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四)离婚诉讼是否应对探望权的行使一并作出判决?

虽然探望权作为一种基于自然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关系而享有的亲权,不是依据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产生的, 但是由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考虑到子女最佳利益和离婚双方的生活安宁和秩序,所以,非直接抚养方按照双方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是很有必要的。

尽管对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协议或判决宜粗还是宜细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进行明确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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