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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
来源:高龙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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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的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办案中,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问题产生争议,现将法律规定整理如上,有的认为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持死亡赔偿、伤残赔偿,有的认为不应当支持,我支持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关于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是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赔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范围”,是责任的划分,而不是赔偿范围的扩大,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主次责任方面,就产生了赔偿责任即赔偿数额的划分问题。个人认为这是该条的法律立法初衷,但是其赔偿的范围是应当严格按照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确定的。所以我认为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支持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调解、和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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