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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的“定金”和“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来源:周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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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随着交易活动的日趋频繁,交易形式和交易习惯也越来越多样化。在有的交易当中,双方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同时的,然而更多时候双方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往往就会引入定金的概念,有时,人们也会将其写作订金,那么,定金和订金究竟是否是一样的呢,两者可否混同使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使用。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而订金则有约定订购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订约金,类似预付款,但并不是法定的合同担保方式,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两者的最大不同是是否能够作为债权的担保,适用罚则。《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适用定金双倍罚则,而订金则明显不具备该项功能。

除此之外,双方还有那些不同呢?1交付定金的合同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由此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迥异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有些黑心的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上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心,看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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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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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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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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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320141014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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