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随着交易活动的日趋频繁,交易形式和交易习惯也越来越多样化。在有的交易当中,双方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同时的,然而更多时候双方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往往就会引入定金的概念,有时,人们也会将其写作订金,那么,定金和订金究竟是否是一样的呢,两者可否混同使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使用。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而订金则有约定订购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订约金,类似预付款,但并不是法定的合同担保方式,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两者的最大不同是是否能够作为债权的担保,适用罚则。《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适用定金双倍罚则,而订金则明显不具备该项功能。
除此之外,双方还有那些不同呢?1、交付定金的合同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由此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迥异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有些黑心的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上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心,看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