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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州市人大制度研讨会论文 论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 重要作用与机制创新
来源:王靓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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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州市人大制度研讨会论文
论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
重要作用与机制创新
王靓华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已完美闭幕,反腐败成为该会的一个关键聚焦点。中国式反腐败如何走下去,成为举国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在研究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的司法监督对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笔者分析了当前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现状,进而对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的作用及其机制进行阐述,从而提出人大司法监督在该过程中的机制创新建议。
关键词:反腐败 人大 司法监督 作用 机制 创新
2014年10月23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有一重要要点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从该决定可以看出,中国的反腐力度正不断加强,不管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角度,反腐败势在必行。
腐败是中国治理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政治的稳定。而腐败的本质是特权,反腐败就是反特权,而反特权最重要的途径是增强监督的实效。监督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支柱,同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共同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体系。而在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人大监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司法监督。对此,本文将从人大司法监督出发,结合反腐败斗争中的实际形势,对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及机制创新作一粗浅探讨。
一、中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现状
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中国开创了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据统计,现在平均每天有396名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处分,每两天一个厅级干部“中箭”,每月一名省部级干部“落马”,中国式反腐败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但是,在对“老虎苍蝇一并打”,依靠法治治腐败的反腐政策拍手称快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反腐败斗争任务依旧艰巨,现阶段反腐败仍然存在巨大缺陷,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奢靡之风还比较严重。然而腐败问题一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绊脚石,阻碍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的重要时候,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的科学性,增强反腐的实效性,也就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式反腐败斗争与其他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比较
将中国式反腐败斗争与其他国家反腐败斗争相比较,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尚需进一步完善。国外一些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从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就以美国反腐败监督机构来说,美国的反腐败机构除了单独的行政、司法监督机构,还有一些跨系统的监督机构,分工明确,数量众多,事前预防与事后审查相辅相成,共同监督,为美国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国的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沿缺乏整体性,原则性强,实践性弱,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 司法公正与否是影响反腐败斗争重要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中国的反腐力度持续加大,但腐败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因素有多样,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腐败官员的查处,直接影响到整个权力体制的司法评价及反腐败斗争效果的实现。
但在目前的反腐败工作中,司法工作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腐败案件往往难以判决,同时许多司法官员受关系网限制或“人情味”的影响,不敢立案,规避执行,司法的打击不力使反腐败斗争的效果大打折扣,影响反腐进程。因此,要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强化反腐败斗争的效果,必须保证司法公正,保证司法防腐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司法监督。权力一旦不受监督,就容易变质,从而滋生腐败,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因此,我们必须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司法工作进行有力的支持,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也是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二、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就中国目前的监督机制来看,我国主要的有人大司法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其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的神圣职权,其主要通过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严格性进行监督从而起到预防和抑制司法腐败的作用。因此,人大监督对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着反腐败斗争效果的好坏。是保证反腐败工作正常开展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有效惩治腐败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新的攻坚阶段,在这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候,中央多次强调要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完善司法监督制度,足以证明司法监督之必要性,而人大的司法监督权,由宪法赋予,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在反腐败斗争中,人大进行司法监督,在通过执法检查、审议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工作评议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宏观的监督的情况下,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监督,从而使司法行为得以规范,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司法惩治环节得到真正落实。
(二) 人大司法监督,有益于弥补法律监督缺陷,推动反腐败进行
法律监督有多种形式,包括人大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司法机关自身监督等。但是如果没有人大的司法监督,单靠社会及司法机关自身监督沿不足够。当司法机关在反腐败过程中受到阻力而无法惩治腐败时,人大可以通过司法监督了解情况,并利用自己的权威帮助他们排除干扰,使司法监督的目的得到实现,司法监督不再“得过且过”。
(三)人大司法监督,有助于确保司法权力良性运行,减少腐败现象
深究腐败的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正确行使,具体主要包括“擅权、越权、弃权、滥权”。因此,如何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也就是确保反腐败斗争顺利进行的关键。我国对权力制约机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而是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相互制约。而人大,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根据宪政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也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因此,人大的司法监督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能从权威性上保证权力得以良性运行。这一点非常重要。
三、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机制
宪法和法律均为人大司法监督提供了合法性、正当性支持,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监督法》也继而为人大的司法监督做了具体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人大对检察院、法院进行监督的方式、方法及程序。通过完善人大的司法监督,加强人大对司法行为的规范,从而使得反腐败司法活动能有效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机制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包括各种实体法、程序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执行的监督。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人大司法监督就是要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制度建设进行宏观上的监督,对司法系统素质的高低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各种业务机构,使得司法系统能在完善的工作制度下科学高效的工作。提高反腐败司法环节的科学化及效率化,这种监督,其着重点也是在合法性上。
(二) 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
包括审判和检察机关业务、队伍和作风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人大的司法监督并不影响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性,相反的,更有利于保证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从而切实保证腐败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不受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人大通过对其队伍和作风建设的监督有利于督促司法系统队伍往更高素质方向发展。
(三)对法官、检察官行为的监督
法官、检察官行为的廉洁性是影响反腐败效果的重要因素,人大通过对法官、检察官行为工作实绩及工作效果进行考核,切实对反腐败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从微观上提高审判和检察人员本身行为的廉洁性。
四、人大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机制创新
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执政道路上,依法治国贯穿其中。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反腐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民意代表机关,如何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职能,坚持依法治国,需要深入研究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创新人大司法监督的方式。
(一)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前,中国反腐败式斗争中人大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调查研究以及对一些具体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等方式,对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做出总体评价,指出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但是这样的监督方式偏向刚性,在实践中难以广泛进行。并且,监督方式不够多样化,使得在权力上能进行广泛监督的人大司法监督在实践中落为少监督。因此,要切实发挥人大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司法监督,应拓展人大司法监督的渠道,创新司法监督方式。例如,创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实践中流于形式,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可以将反腐败问题列为监督重点,狠抓跟踪落实,加大司法反腐的力度。
(二) 加强人大常委会法制和信访工作部门的力量
其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开会时明确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进行反腐败斗争过程中,人民群众的诉求是发现及追踪腐败的重要来源,切实处理好每件信访信件,对反腐败的推动有重要的意义。
其二,信访工作是司法监督工作的前提,是为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信息。而司法监督工作是受理涉及司法方面信访的进一步深化。处理信访案件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之一,通过信访反腐败也是人大了解和监督司法机关反腐败的重要窗口和渠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体察民情的重要渠道, 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司法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更是人大常委会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途径。
因此,以法律为依据,提高司法监督在整个监督工作中的地位,突出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必须着实加强人大常委会法制和信访工作部门的力量,督促每一件信访案件,尤其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信件,必须进行认真调查和全面分析,让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表达及解决,使司法监督的作用因人民群众的力量得以更充分的发挥。
(三) 优化结构,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机构和人员建设
在反腐败斗争中,除了监督形式,监督主体也至关重要。而人大反腐败的重要落脚点就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组成及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及作用的发挥,这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进程。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升人大代表的素质。其一,应加强人大代表的反腐意识,使人大代表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其二,要加强对人大代表自身的监督,防止“监守自盗”情况的发生,提升人大在反腐败斗争中司法监督的权威及公信力。
2.增强人大司法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司法监督能力。选拔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壮大人大司法监督机构的专业素质,为人大反腐败提供专业信息及科学性意见,提升司法监督在反腐败中的科学性及实效性。
3.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比例。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化比例较高,一定程度上影响常委会司法监督的积极性及有效性。因此,应降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人员的比例,适当增加常委会成员中熟悉法律知识,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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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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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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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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