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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劳动案子看劳动者维权之路

作者:刘明磊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10-11 12:00 浏览量:1452

    当事人是某商场中一柜台的服装导购,因交接班后其另一位同事值班,其去吃饭期间,挨着其店面的公司库房丢失了几件服装。于是,其公司老板就扣了其一个月工资,并认为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上班期间丢失货品,应照价赔偿。因公司认为是货品的价值是一万多,所以要求其承担该责任。当事人很是冤枉,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定:1、公司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其并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所以依法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双倍工资补差4400元;2、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诉人工资2795.7元;3、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交申诉人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企业承担的部分;4、驳回劳动者其余申诉请求。该裁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同时公司方又起诉到法院,于是法院中止了执行程序。

    我介入以后,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意见:1、仲裁时虽然支持了双倍工资、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金,但并未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没有起诉,就等于认可了该裁决,裁决生效;2、该案是针对劳动者工资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等所作的裁决,是属于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局仲裁的案件,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无起诉权,只有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内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后才能在15日内起诉。用人单位没有撤销而直接起诉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程序违法;3、用人单位老板以在国外外地出差对抗送达,并且仲裁委以邮寄方式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且回执上注明收件人(用人单位)拒绝签收,应视为已经送达,裁决对用人单位已经生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认为未送达,是严重违法的。在刚刚开庭时,首先从地位上一个是单位一个是劳动者,本身劳动者就处于劣势;其次从人数上对方委托了两个律师加上法定代表人三个,己方当事人并未出庭,只有我一个代表当事人出庭,人数上阵容上也处于劣势,确实有些势单力薄。但在后来的庭审中,我主要依据事实与法律,围绕案子争议的焦点,与对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辩,形势逐渐占了上风,把握住案子发展的方向。最后我方以事实与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的慷慨陈词,以对方对有些新法律的不熟悉而我方解释而告终。事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对方诉请,对方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对方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随即我们再次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劳动争议案在执行中。

    本案是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对劳动者来说,一路走来,维权之路甚是漫长。从某个角度讲,劳动者是赢得了案子,但是输掉了时间,维权很是不易,主要感触在以下几点:1、时间漫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是强势,劳动者是弱势,劳动者虽然仲裁赢了,往往用人单位想尽办法拖延时间,撤销后一审、二审,程序上最长时间近一年,所以许多劳动者因为时间上拖不起,就放弃了;2、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掌握有大量的证据,并且更有做伪证的便利条件,往往在案件审理中,为了更有利于自己,不惜提供大量假证,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证据;3、劳动者本身证据不多,有时甚至一个证据都没有,无形中给维权增加了难度;4、更有甚者,为了逃避责任,单位不惜找其下属人员做虚假陈述。5、用人单位在财力物力人力上较有实力,往往用些人为因素,左右他人办案思路,妨害司法公正等等。

    不管怎样,问题都是可以解决与避免的,只要我们准备充分些,认真些,再认真些。任何事情的经过都会有些东西在里面的,只要我们去努力的发现,不是有人说过:“世界并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吗?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我们依然崇尚法律,毅然会为我们的法制进程而践行,前航!为此我们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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