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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彩礼返还的法律适用
来源:范宽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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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约并非近代的产物,古代西方巴比伦国王的《汉莫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我国古代六礼中前四礼都与婚约有关。到了近代婚约制度一直延续着。但是我国1950年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以及2001年4月对1980年婚姻法修正后都未规定婚约问题。由于缺少法律对婚约事前指引和事后调整,在现实生活中因婚约引起的问题层出不穷。下面仅就解除婚约彩礼返还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婚约的订立要举行订婚仪式,青年男女双方会向对方及各自的父母赠送礼物或者金钱,即我们通常说的“彩礼”,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增进感情,促成婚姻的成立。人们的愿望总是美好的,现实生活往往难遂人愿。若他日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解除婚约,对订立婚约时取得的财物该怎样处理呢?

二、实践中因解除婚约而发生的财物返还问题十分复杂,要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与政策精神处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的。适用前述(2)、(3)向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从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彩礼返还的问题出发,对彩礼是否应与返还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坚持的原则。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支持给付人返还请求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离婚。不难看出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不会支持。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在一审阶段是。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判断。在二审阶段,法院若准许当事人离婚,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如果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也就不存在支持当事人的请求问题了。

3、要分析当事人给付彩礼时的主观意愿。完全自愿的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是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一般不予支持。

4、要正确理解彩礼的给给付、接受主体。现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付有时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对彩礼的给付人及接收人都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本人。

5、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仍应返还给付的彩礼。生活困难分为两种,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前者指给付人靠自己的力量已经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后者指与给付彩礼钱相比较,给付彩礼造成的差别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来说变得困难。司法解释的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原因在于双方已经结婚,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无需返还。如果把生活困难作为退还彩礼的一项要素,这无疑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因此,要采用一个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不能无限度的要求接受彩礼一方作出让步,这与婚姻法中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是一致的。

6、在婚约仪式上花费的钱物,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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