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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
来源:何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4
浏览量:647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抚养费以必要为限,特殊情况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此限,例如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等。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四、离婚孩子抚养费年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孩子抚养费
3.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五、抚养费的变更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
2.
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3.
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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