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美律师亲办案例
卷宗整理(二)
来源:李祥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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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虽然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但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序了。而由于中国传统的思想,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以及考虑到离婚中孩子是受伤害最大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使诉至法院第一审也是不判离的。法律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实实践中,大多数夫妻双方闹到法院离婚,也不是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导致不能调解离婚的,或是因为财产或是因为孩子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离婚诉至法院,要先经过诉前调解程序,虽然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程序,但是利用好调解手段,能在诉前调解成功是最好的。比如女方委托我们离婚,其中主要争议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但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有购置房产的,当时还没有婚姻法解释三,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登记为男方名字的房产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基于一些夫妻财产及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女方可以争取到房产份额的机会也不大,但在调解阶段秉持着双方协商的态度就可以以男方放弃孩子抚养权作为女方放弃争夺房产所有权的条件。
    另外常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问题是结婚买的家电家具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男方提供房子,女方负责家电家具。而一旦离婚,房产是登记的,直接归属于男方,而家电家具就很难处理了,购置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当时的发票是否还保留?这就会产生对女方不公平的情况,所以说其实婚前财产公证也是必要的。即使说不是为了以后离婚做准备,但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婚前财产公证也是利大于弊吧。期待随着社会进步,人们思想的开放,婚前财产公证和结婚证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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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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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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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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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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