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雇,违法!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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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于000年9月14日被某电力公司录用其到锅炉车间担任安全员。2013年1月公司得知王女士怀上二胎。同年2月,公司以王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无计划怀孕为由,单方面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女士认为公司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王女士向当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3.5万元。……

后公司辩称:发现王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外怀孕,公司就找原告进行谈话、做思想工作,要求原告办理计划生育二胎审批手续,或终止妊娠。但王女士不予理会。其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故公司系依据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电力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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