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出具承诺书放弃房屋产权,事后撤销未获支持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浏览量:777

案件导读】张女与李男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20106月,两人以5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李男以其婚前个人积蓄支付了20万余元首付款,并且每月支付按揭款。
2010年底,张女向李男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首付和按揭均由李男一个人支付,张女自愿无条件放弃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愿意在李男认为合适的时候无条件地配合李男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
2013
年,李男因生意失败公司破产,二人经常因经济原因发生争吵。20143月,张女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庭审中,李男出具了张女亲自书写的放弃产权承诺书,认为该房应属其个人所有,张女应协助其办理过户。而张女则认为其出具的承诺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案例分析】虽然涉案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登记为张女、李男,但张女出具的承诺书表明了该房屋系由李男一人出资购买的事实,而张女在承诺中是明确表示了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利,而非赠与;不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且她承诺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该承诺系张女行使个人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抛弃所有权,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益,属合法有效。张女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书系受他人引诱、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张女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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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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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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