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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措施缓解律师会见难的建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社情民意信息

作者:孙裴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10-11 09:18 浏览量:757

关于尽快出台措施缓解律师会见难的建议
政法支部 孙裴
    新《律师法》于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区别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是,律师会见当事人无需经过公安、检察机关批准。但实践中,至今律师在本市所属四家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如果没有公安、检察机关批准会见的公函,仍会遭到看守所的拒绝,但律师们前往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会见要求或者申请时,又会因为新法的出台而遭到拒绝。“会见难”的问题一如既往地困扰着律师们。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等着有关部门的批准,一等就是很长一段时间甚至不被批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证,律师的工作也会受到影响,甚至被告人的亲友会对办案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质疑,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为此特提出建议如下:
1、公、检、法、司等单位可以及时加强沟通或者联合发文,以破解“会见难”这一直接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防碍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的难题,以客观推动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进程。
2、加强与律师事务所,这一直接接触老百姓群体的联系和沟通,多听一些来自最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权力部门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3、加强与发达地区的沟通和学习,如北京市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过渡措施”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并且运用到我市区的司法实践中来。
 4、尽快制定出作为过渡性的措施,以客观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目前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如果刑事诉讼法作出修订,两部法律达到一致,过渡措施就会结束,而全部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我市相关部门可以仿效北京市政府的上述规定,尽快出台措施缓解律师会见难。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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