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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崔常松律师浅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
来源:崔常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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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崔常松律师浅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采用法定代表人制度,即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唯一代表。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之间确定法定代表人,改变了过去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强制做法。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是公司行为要看一下几点: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并经过工商登记;2、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3、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行为的认定,需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高院民一庭在一起名为民间借贷实际为私人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的纠纷案件中认为:“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有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有个人偿还。

二、一个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时的适用。

法律并不禁止一人担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中相互关联的企业常常是一个自然人担任的,该个人就有了多重身份。这时候,该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不同企业实施民事行为。

最高院2001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认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个人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也没有限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的企业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同一人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不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

在一个自然人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候,人民法院可能将相应法律文书送达到任何一个企业。最高院2007民二终字210号判决书认为:海鲜酒楼与金实酒楼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个法定代表人职权与义务相同。因此,原审法院向海鲜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的法律文书后转交金实酒楼或者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上诉人关于审批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般情况下,表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是其所代表的的公章和其个人印章。如何判决同时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某个行为为那个企业行为就要看其签署个人姓名或私人印章时为那个具体企业的名称了,而不能以这些企业内部约定判断。企业内部区别,对外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法定代表人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又为公司代表行为的适用。

对于法定代表人行为构成犯罪,又为公司代表行为的,则公司仍然需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欺诈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此获得的财产有法人占有的,依据我国法律,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因诈骗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

如果发定代表人个人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但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公司能否以其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为此最高院判决对此给予肯定。

2004民二终字59号裁定书认为:法定代表人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书,该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证券公司盖章,后法定代表人因挪用公款被认定挪用公款判刑。虽然,委托书是以个人名义签订,但公司因越权行为与证券公司发生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如果公司追认该越权行为,则可以主张权利。公司起诉的事实证明,对委托的认可,法定代表人是职务行为。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行为被事后追认,则民事关系成立。

为此,办理本案件的法官解释如下:对于犯罪的认定,是基于犯罪构成的要件、结合刑事证明标准、刑事归责等理论进行的,而民事判决关于行为人的定性,是基于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结合民事证明标准及民事归责原则等理论进行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代替。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其后果。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员的调整变化,在公司依法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的更迭不构成影响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抗辩理由。法人便更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

五、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经,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但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活动中,明知工伤正在进行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工伤等级鉴定后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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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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