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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或车辆等怎样分割?
来源:蔡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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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或车辆等怎样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贷款购买车辆的约定买方尚未取得产权的,参考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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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海涛
  • 执业律所:
    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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