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海涛律师亲办案例
朋友无证借车开酿车祸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蔡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2
浏览量:231
朋友无证借车开酿车祸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车一族都知道,购买新车,应当投保交强险;好朋友要借车,必须要有驾驶证;否则,哪怕你翻脸,我也不敢借。可是,三亚有一男子,刚刚购买了一辆新车后,在还未办理交强险之际,因经不住“好基友”的软磨硬泡,便将车借给这位虽已学车但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朋友开,结果酿成了车祸被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他们赔偿给伤者32万元。其中,车主存在过错承担30%责任。

软磨硬泡:

    朋友无证驾驶酿车祸

    关某与王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关某于2014年1月底份购置了一辆新车,但没有来得及办理交强险。王某于2014年初开始学车,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2月8日,王某央求关某把新车借给自己练练手,关某经不住王某的软磨硬泡,便同意将该新车接给王某开几天。当天晚上,王某为表示感谢,则请关某吃饭喝酒。两人吃饭喝酒后,已近凌晨2点。王某坚持自己开车,关某认为“大晚上,马路上车少、人少、又没交警”,即同意王某开车,自己坐在副驾驶座上。王某驾车行至大东海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相撞,造成张某身受重伤,入院治疗;关某的新车也因此受到严重损坏。

法院判决:

    车主承担30%赔偿责任

经三亚市交警支队民警现场勘查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无证且酒后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张某入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且留下残疾病症。2014年8月份,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关某连带赔偿各项赔偿金共计8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1、关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1万元内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剩余各项赔偿合计32万元,王某作为侵权人承担70%责任,关某存在过错承担30%责任。

■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交强险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某购置新车后,未办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关某在交强险承保责任限额11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某明知其朋友王某没有驾驶证,且自己酒后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存在过错。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关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王某是车辆驾驶人,也是该案的实际侵权人;在此事故发生过程中,王某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过错行为,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即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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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海涛
  • 执业律所:
    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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