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为尽快销售回流资金,有时会采取虚假宣传、隐瞒实情、欺诈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段,导致购房人不能凭借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购房合同目的,那么此时购房人该怎么维权呢?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责任。
那么那些情况下,适用双倍赔偿呢?
大瀚律师通过相关法律的解读和多年案件处理经验总结,开发商故意欺诈或者恶意违约等严重情形下,适用双倍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为正品的。
4.已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是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政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不过对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属于以上的生活范畴,能不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有争议。
开发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开发商有违约行为;
2.主观上存在故意;
3.有损害事实;
4.购房者的损害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已被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