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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租给合法的使用人出租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来源:单既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9
浏览量:2504

车辆出租给合法的使用人

出租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一、白某某不应承担作为出租人的过错责任。

本案是一般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之诉,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又进一步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对机动车所有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应当认定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四种情形,而被告白某某均不具有该条规定所列情形。被告白某某所租赁的这台车,刚刚在讷河市长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为合格车辆,2014724日,白某某将该车租赁给朱某某时,该车不存在任何缺陷,事故后鉴定车辆存在的缺陷,也是朱某某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白某某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问题。朱某某既有驾驶证,又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白某某将车租赁朱某某使用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白某某不应承担作为出租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白某某不应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客运公司是该车登记车主,享有该车的运营权,而白某某虽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只享有该车物的所有权,和一定期限内的运营许可使用权。白某某将车租赁给朱某某后,便不再享有运营权许可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其权利已经属于朱某某。该解释第三条中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主要是针对被挂靠单位要承担更重的责任来设立的,也就是在挂靠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下,被挂靠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白某某不符合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主体只有使用人朱某某,挂靠单位承担的是与朱某某之间的连带责任,而不是与白某某的连带责任。

三、白某某与客运公司的经营合同书中,并没有禁止白某某将该车出租给具有资质的其他人使用,法律也没有规定此种情形需要承担责任,那么白某某将该车出租给朱某某使用是合法的,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基于白某某的租车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被告白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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