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1年2月25日)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点注释】
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这并不意味本罪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金融机构负责人知道真相仍然贷款给转贷牟利的行为人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成立本罪(对金融机构负责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
行为人处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意图进而实施这种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低于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套取信贷资金后,只以略高于法定利率转贷他人的,一般也不认定为本罪。
本罪中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包括金融系统本身办的一些所谓三产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