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亲办案例
警惕商品发虚假宣传 维护合法权利!!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浏览量:346

开发商为了销售房子进行广泛宣传,但是有时候宣传资料和现实环境却相差很大,遇到此类问题购房人应该怎么办?如何维权?大瀚律师为您解答……

开发商为了销售房子,一般会通过多种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购房者通过开发商的媒介宣传,知道哪里有房子,然后去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不过,很多时候开发商的宣传是一回事,二道签订有关购房合同条款时,却发现合同极其简单,特别事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不符的,购房者该怎么办呢?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开发商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属合同条款之一,购房者有权要求相应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告宣传内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通过以上法律条款可以认定,广告中类似电梯、空调、投资模拟等设计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及时出卖人不同意写入合同,也应当被视为合同的内容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该意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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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房地产广告规范化标准!

房地产虚假广告一般是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承诺和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的,或未能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等情况。

为了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预售许可证书号等。

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3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4

要约是当事人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照顾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及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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