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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相关问题
来源:池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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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上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由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故国家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承包地。因此,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征收土地时,也意味着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对承包人而言。土地征收是国家的强制行为,核心问题是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即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的丧失是以获得经济补偿为对价的。《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是否需要安置人员来决定。因此,当农民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提起诉讼时,属于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集体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应受民法调整。
具体需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裁判标准:(一)承包人就安置补偿费及地上物附着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的征收标准确定补偿金额。实践中,此类纠纷发生较少,法院受理后也较易处理。(二)对承包人要求分配被征用土地补偿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未被征收承包地的村民或未取得承包地的村民要求平等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提起的诉讼,应予受理。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当农民认为其该项基本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加以救济,此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是,当事人就土地补偿费的金额提出诉讼时,因土地补偿费的金额系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原则确定,属基层群众组织自治范围,司法权力不宜介入,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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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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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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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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