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绍彬 陈云 来源:五中法院 綦江法院
“员工离职交接表”只有本人签名,公司认为员工是“自愿离职”,员工起诉要求支付待工期间的工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离职交接表是员工离职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支付离职员工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待工期间工资损失10500元。
2012年3月5日,胡先生与重庆某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订立了3年期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每月1050元。同年7月27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次日上午,胡先生到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
之后,胡先生未在该公司继续上班。2013年6月,胡先生到其他单位上班至今。
2013年8月30日,胡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胡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中,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交接表”,表上离职原因一栏载明“个人自愿”,公司承认表上仅“胡某某”签名为本人书写。胡先生认为当时公司告知他进行工作交接,未说明是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接表除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不由胡先生本人书写,结合胡先生在提交交接表后第二天即到公司要求上班的情况,无充分证据证明胡先生是自愿离职。
即使胡先生申请离职,也只是单方申请,公司并未表示同意与否,导致事后胡先生一直处于待工状态。
綦江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胡先生从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共计10500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