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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来源:周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量:1817

民间借贷纠纷讲义

很感谢南宁市妇联的领导,很感谢大家的信任,很荣幸有这次机会能跟大家见面交流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我本次讲课主要从五个方面讲解,时间大约为100分钟。留20分钟给大家提问互动,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点帮助。

一、 什么叫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二、 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 按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分类

a公民之间

b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最常见的是公民与公司之间

公民与其他企事业单位

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

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2、 按借贷的对象分类

a货币,就是大家最爱的现金了

b有价证券 如国债、支票、承兑汇票等

三、 什么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和无效的民间借贷?

A从民间借贷的用途判断

借贷用于正常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或投资等合法的活动都是有效的,反之,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B从获得民间借贷的手段判断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都是合法有效的,反之,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C从利息与高利贷判断

1)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借款。

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都是合法有效的借贷,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2)高利贷是否都是非法的?放高利贷的人是否是犯罪?

高利贷并不是都是非法无效的,民间借贷中,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都是有效的,民间借贷中常常约定每月2分息、3分息或5分、6分息甚至更多,按借款期限对比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折算就知道是否超过?超过部分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律也不干预;但借款人认为利息过高,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要求减低,超出部分就是约定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放高利贷的人没有触犯刑事犯罪,只是单纯的放高利息获取收益是不犯罪的,只是民事纠纷而已。

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问题

现在常常见到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过来,互相借贷,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条连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E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民间借贷融资要注意把握尺度,避免涉嫌刑事犯罪,主要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立案标准是人数众多两百人以上,数额巨大,拒不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及担保合同的效力。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连接:《刑法》第176条、第192

四、如何确立民间借贷关系

1、 订立借款合同或协议

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订立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明确借款本金、利息、期限、违约金等的约定,以确定借贷法律关系,当发生纠纷时便于救济。

2、 该打借条还是欠条?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哪里?

借贷关系应当打借条。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开具的“借条”,交给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借”字反应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借方履行了“出借”的义务,交付了钱款给借款人。

“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反应了一种欠款的事实,是欠货款还是工程款还是借钱不还的欠款?法律关系不明确;而“借”是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

3、 本金和利息如何约定,利息从本金里扣除如何计算本金?复利能否计入本金?

无论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进行约定,利息部分均不得认定为借款本金。因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本金。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本金实际上是利息重新计入本金的,利息部分不得认定为借款本金。

4、 借款的交付方式及注意事项

1)现金方式 写好“借条”,注意几个问题: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真实身份,最好附身份证复印件,有借款人本人亲自签名。弄清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常住地以及收入、财产状况等

约定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记述借款事实。如夫妻共同借款,最好约定好用途,与婚姻法规定一致。

交付时,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必要时录音录像。

2)银行转账方式 出借人与实际付款人名称不相符时怎样处理?

银行转账时,最好注明款款用途为“借款”,转账后事后最好补借条,表述与转账时的时间、金额、支付人名称一致。如出借人与实际付款人名称不相符时,要在借条中注明委托由谁代付款,双方关系等。

5、 多次借款、连续借款,借新贷还旧贷如何算本金和利息?

对应好每笔借款,保存好所有的借据,以便庭审中作为抗辩证据。

四、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及如何中断诉讼时效?

一般为二年。

如何中断诉讼时效?借款超过两年借款人不归还借款,通过:

发催收函,电话催收,短信、微信催收、电子邮件催收等电子证据

让借款人写还款承诺书或还款计划书。

五、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最新动态

1、 关于证据审查与虚假证据的排除

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又有银行交易明细款项来源以及其他的交付凭证等繁杂的证据。借款人与出借人存在长期的借贷关系,存在多笔债权债务,还旧债借新债。出借人与实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借款人的名称不相符的情况等。案件事实可谓扑朔迷离。

在起诉时,当事人主张的涉案款项数额,证据提交时一笔或数笔款项的来源与交付常会与涉案金额不吻合的情况。交付的名称与出借人名称不吻合的情况。这时法院需要在审理案件中,充分依职权调查核实,查明每笔款项的来源和用途,实际支付人与借款人存在什么关系,亲属或关联公司等。必要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帐号,到相关银行调去银行流水明细账,排除无关证据的涉入,准确查明事实。

2、 关于规避管辖的问题

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的考虑,常常在协议管辖中选择与合同无连接点的地点进行管辖。但无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的考虑,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约定管辖应当遵守这一原则,若有违反情形,法院立案后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在有关联点的法院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也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法院通常会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a口头借款协议的:审查口头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经办人、是否有第三人在场等详细细节。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如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还应审查银行银行凭证及流水明细。如通过现金支付,要审查交付钱款的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经济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借款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b当事人出庭:法院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说明情况或借款人借款企业提供财务记账凭证等进行查证,也可以分别隔离,交叉询问以便查实案件情况。

c涉嫌虚构债务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借款人涉嫌虚构债务情况,要追加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或有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或对相关权利人、义务人进行调查核实,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如查实确实是虚假诉讼,法院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查实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不准许。

3、 关于如何认定实质的借贷关系

(1)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买卖合同是以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为目的的合同,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一方得到标的物、一方获取价款。而借款合同是一货币为标的物,出借人将货币转移给借款人。

当事人双方或第三方为了获得资金或利息,签订一个虚假的买卖合同,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约定的违约金很高、利润很低或者交易的主体与合同标的物没有关联性等情况,当事人以买卖合同起诉,法院一般认定为借贷行为。比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回购同一标的物,而且资金流转是在关联合同主体之间封闭运行的,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一般认定为借贷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尤其是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为了融资或当事人为了套取银行贷款等目的,当事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形。如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对合同存在任意解除权,可以要求卖方返本付息,且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而且,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任意切割房产,或者买方一次性多套购买开发商的房产,仅有转移货币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交付房屋。这些情况,法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2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

实践中,常常出现借款方经营周转资金不足,为了融资借入大笔资金,出借方为了放高利贷获取暴利,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一方投入多少资金,经过多长时间,无论盈亏,另一方都给予投入方固定回报金额多少。一般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合作合同。投资合作的核心衡量标准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类似的委托方不承担损失或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等内容,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约定,其合同性质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法院一般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3名为欠条,实为其他法律关系

当事人因为其他法律关系,比如货款、工程款、咨询服务款等双方结算确认还有多少金额没有支付,以借条或欠条等借据的形式确认该笔债务的存在。债权人据此起诉,法院仍然按照原有的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而非认定为借贷关系。但借据仍然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法律条文连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将原“债权债务”改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新的案由已经没有债权债务的表述,按债权债务纠纷审理没有依据。

4证据及举证责任

1)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

实践中,确有当场现金交付,只有借条的情形;也有打了借条,实际没有交付钱款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形,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依职权审查。法院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到庭说明情况,如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双方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2)仅有付款凭证没有借条

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息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出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如债务人确认收到款项,但主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在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又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进一步举证。

如债务人不进行任何举证,而债权人又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除收款事实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合意的情形。因此,在查实双方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3)当借款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由谁申请鉴定?

当借款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债务人应当申请鉴定笔迹或手印的真实性。如法院释明负有申请鉴定的债务人仍不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处理

1)利息计入本金如何处理?

无论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进行约定,利息部分均不得认定为借款本金。因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本金。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本金实际上是利息重新计入本金的,利息部分不得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连接:《合同法》第200

《民法通则意见》第125

2)复利可以作为利息计算吗?

复利可以作为当事人计算利息的一种方式,只要最终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即使债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应主动审查,双方调解也不得违背上述规定。

法条连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

《民法通则意见》第125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3)已支付的高额利息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属于强制性规定,借款人可以援引该条要求法院对约定利率予以调整。对于尚未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冲抵本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不鼓励借款人引用该条款对已结清的借款利息予以返还行为。

5、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以下情形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配偶一方证明出借人所诉债务存在虚假债务。

(2) 配偶一方证明借款人举债进行赌博等非法行为。

(3) 配偶一方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4) 夫妻内部债务的特别约定。

法条连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作者:周畅律师

所在律师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20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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