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英律师亲办案例
公婆与儿媳对薄公堂案例分析
来源:池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1
浏览量:479

案例;A(男)与B(女)于某年结婚并育有一子,A的父母之前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为其盖房但是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其父亲名字。不幸的是A在工作中因为意外身亡,A的父母就房屋问题与B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看似再寻常不过了,但是仔细分析确颇有一番韵味。原告以不同的角度出发,其所得到的结果和所承担的风险是完全不同的。下面我们假设A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其儿媳B

公婆以财产继承的思路进行诉讼

公婆如果要求分割遗产其请求权基础

儿媳抗辩事由

法院的态度

对于原告的风险

原告可以基于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在承认房屋为儿子所有的前提下可以顺利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儿媳同样可以基于原告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于儿子共同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基本会支持原告的诉请。

这对于原告来讲诉讼比较简单,但是从利益来讲原告只得到一半的房屋份额,并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

公婆以撤销赠予的思路进行诉讼

公婆如果要求撤销其对儿子的房屋赠与

儿媳抗辩事由

法院的态度

对于原告的风险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理由为,农村房屋为不动产,原告并没有为其儿子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所以不动产没有转移,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儿媳可以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作为抗辩理由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儿媳可以通过证明公婆赠与其儿子的房屋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以此来进行抗辩。从而证明原告对其儿子的赠与不适用撤销。

首先,公婆与其儿子具有亲缘的关系,人身依附性很强,根据我国的传统及道德习惯其对儿子的赠与具有道德性和人身依附性不能随意撤销。

法官面对原被告的主张和抗辩往往会比较纠结,往往需要进行价值衡量和道德判断。

如果法官采信被告的观点,原告将被驳回诉讼请求,其成本要比第一种增加。

因此,作为原告应该根据其不同的利益诉求选择不同的诉讼主张,总之,利益与风险并存,在本案中完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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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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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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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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