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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问题整理
来源:李北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1
浏览量:617
目前在政府对楼市调控之下,房价基本上处于稳中有降的趋势。因此,出现个别楼盘的老业主表示不能接受,向开发商讨要说法的现象。而于法律来说,房子也是一种商品,其价格的涨跌是一种市场行为,购房者仅以“降价”为由要求退房有违契约,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那么,究竟哪种情形下可以退房?以减少消费者的损失,下面这些案例值得购房者借鉴。

面积误差可退房

胡女士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2月,该房屋竣工,经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只有108平方米。胡女士认为新房面积缩水太多,她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但遭到拒绝。于是,她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维权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其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的房屋面积误差比为10%,远远超出3%,胡女士主张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擅改设计可退房

唐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她所购的房子两间卧室均有一个落地窗。而交房时,她却发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封死,一个则被改成了防火门。她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使用时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故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则以变更设计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由拒绝退房。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法院支持了唐女士的诉讼要求。

维权点评:《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唐女士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质量缺陷可退房

赵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时他发现该房屋主体出现了数条裂缝,于是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只同意给修理。但修了几次都没有修好,他为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赵先生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检验,结果为该房系填埋鱼塘修建,现地基下沉,不适合居住。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

维权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对于有质量缺陷的房屋,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房。值得提醒的是,退房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况下。对于房屋内的门、窗、给排水管材等非主体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不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都是不能够要求退房的。

权利瑕疵可退房

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合同约定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今年1月,王先生收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可该房的房产证却迟迟未能办下来。他到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由于开商发资金短缺,将他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房产证无法办下来。王先生遂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王先生损失30余万元。

维权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卖给王先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王先生据此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理应获得支持。

延期交房可退房

夏某购房时合同约定于去年9月前交楼。可开发商却没如期交房。他经打听得知,由于开发商资金难回笼,导致施工进度拖延。他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表示可按合同约定按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而三个月后还是没交房。他起诉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获得了法院支持。

维权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夏某有权要求退房。(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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