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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来源: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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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宜中民二终字第0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男,1962年2月◑◑日出生,汉族,现为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都市**◑◑◑◑◑限责任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新,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08)都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爱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振元、代理审判员聂丽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新、曹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经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设立,经营范围:输送设备、矿山机械、环保设备、钢结构、电器产品及配件制造、销售成套设备安装销售等。2006年7月,**公司聘请汪◑◑从事管理工作。同年8月9日,**公司发文件任命汪◑◑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8月,汪◑◑领用**公司华硕512/80电脑(价值11500元)及相关软件作为总经理办公室办公使用。2007年3月19日,宜都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公司和汪◑◑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和罚款5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的事实为“2007年3月6日,宜都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依法对宜都市**机电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车间、办公楼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经限期仍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司实际交纳罚款2500元。2007年4月18日,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公司利用该公司网站和网页虚构事实,使他人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技术实力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司实际交纳罚款7万元。
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司在与四川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客户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延期交货等问题,共计赔偿客户损失252514元。
2007年12月25日,**公司根据股东会决定,作出“关于公司管理人员任职的决定”。汪◑◑不再担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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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军
  • 执业律所:
    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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